在当今社会,婚姻关系不仅是情感的纽带,更涉及到诸多法律层面的问题。2025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力度空前,从多个关键维度重塑了婚姻领域的规则体系,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着千丝万缕的紧密联系。下面,就让我们深入剖析这些新规,了解它们将如何影响我们的婚姻生活。
一、房产分割:出资决定归属,加名不再万能
以往,在房产归属的认知中,“加名即分” 的观念根深蒂固,深入人心。然而,新规彻底颠覆了这一传统观念,将 “实际出资”确立为核心判定标准,为房产分割问题带来了全新的思考维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的情形分为以下两种: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那么按照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是否孕育共同子女、离婚时的过错情况、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诸多因素,来确定获得房屋的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例如,小王婚后,其父母出于对他的关爱和支持,全额出资为他购置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小王夫妻名下。倘若日后小王与配偶感情破裂,走向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房子的所有权将归小王所有。不过,小王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如共同生活的年限、在子女抚养方面各自的付出等因素,对配偶进行合理补偿。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同样按照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同时综合考量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是否孕育子女、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以小张和小李为例,他们婚后双方父母都出资帮他们购买了房产。当面临离婚时,房子会首先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划分产权归属。但最终的补偿金额并非仅仅依据出资比例确定,还会结合婚姻存续的时间、双方在婚姻中的过错责任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定,补偿金额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出资比例。
二、家务劳动价值:全职主妇(夫)补偿无上限
新规具有开创性意义地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充分认可了全职主妇(夫)对家庭所做出的隐形且巨大的付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承担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办法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承担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该方在负担相应义务时投入的时间、精力以及对双方生活产生的影响,同时结合给付方的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数额。值得注意的是,补偿金额不再局限于以往可能存在的 5万元上限,而是参考当地居民收入水平以及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从而让全职为家庭付出的一方能够得到更加合理、公正的回报。比如,小赵选择全职在家照顾家庭,承担起了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繁重的家务劳动。当小赵与配偶离婚时,根据这一制度,小赵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不仅是对小赵多年来付出的认可,也保障了他在离婚后的基本生活权益。
三、离婚冷静期:30天撤回,60天确认
协议离婚在新规下需要经历两个阶段的冷静期,这一规定旨在减少冲动离婚的发生,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1.30天撤回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只要不愿意离婚,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期限为那些因一时冲动而提出离婚的夫妻提供了一个宝贵的缓冲机会,让他们有时间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避免因一时的意气用事而做出后悔的决定。
2.30天确认期:在上述30天撤回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这一规定也引发了一些争议,部分人担心这会延长家暴受害者的痛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离婚冷静期增设了“重大过错豁免条款”,即如果家暴受害者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家暴等重大过错行为,那么受害者可以跳过离婚冷静期,直接申请离婚,以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严格限定范围
新规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仅以下两类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1.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只有当夫妻双方都对债务知情并同意,即通过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从源头上确保了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共同认知和责任承担,避免了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巨额债务的情况发生。
2.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用于家庭的医疗费用、子女教育费用、日常生活开销等支出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例如,一方在外借款用于个人投资,且未将该投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同时配偶对此借款并不知情,那么这笔债务就应由借款方独自承担。
五、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并索赔
新规强调了婚姻关系中的诚实和信任原则。若一方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自己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疾病、传染病等可能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疾病,另一方在知情后的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这一规定促使婚姻建立在更加坦诚和真实的基础之上,保障了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子女抚养权:8 岁以上儿童意愿受尊重
在子女抚养权的判定问题上,新规更加注重子女的情感需求和成长环境,将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来说,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优先选择。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当子女已满八周岁时,应当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将子女的意愿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而不再仅仅以经济条件作为唯一的判定标准。
七、彩礼返还:条件明确,减少纠纷
为了减少因彩礼问题引发的纠纷,新规对彩礼返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支持返还彩礼:
1.未办理结婚登记:如果双方仅仅是举行了婚礼,但未进行婚姻登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给给付方。
2.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即使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如果在婚后并未共同生活,那么在离婚时,彩礼也需要返还。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在婚前或婚后生活陷入困难的,在离婚时,彩礼同样应予以返还。
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新规的出台,从多个方面对婚姻中的财产分割、家务劳动价值、离婚程序、夫妻共同债务、婚前隐瞒疾病、子女抚养权以及彩礼返还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明确和规范。无论是未婚人士在规划未来婚姻生活时,还是已婚人士在面对婚姻中的各种问题时,都建议仔细研读这些新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婚姻中不幸遇到了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们律所,我们拥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您的婚姻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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